参保人员自享受城居医保待遇的当月起的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可按规定比例结算报销。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自行承担300元以后,进入结算报销。结算报销的比例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结算报销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结算报销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结算报销60%。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结算报销的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扣除一次住院自负段费用后进入结算报销,住院自负段费用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3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可列入结算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全额由个人承担。结算报销的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及报销比例 三级及相应
医疗机构(%) 二级及相应
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及其它(%)
费用项目
自负段~1万元 40 50 60
1万元~2万元 46 55 64
2万元~4万元 52 60 68
4万元~6万元 58 65 72
6万元~10万元 64 70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