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镇政府发出闻政(2006)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报销额度和有关事项得到了新的调整。
文件中讲到,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度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5元提高到115元,其中:区财政由原20元提高到45元,镇财政由原来15元提高到45元,个人出资由原来20元分别村15元、个人10元。(数字可能有点错误。)
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文件指出,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人等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以下人员个人出资部分由区、镇各承担50%。
文件指出:
1、提高门诊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卫生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其门诊药费报销比例由原20%提高到30%,用药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2、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起付线仍为500元,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由原3万元提高到5万元。
例如:0——500元,不予报销。
500以上——5000元,报销55%。
5000元以上——2万元,报销65% 。
2万元以上,报销50% 。
文件指出,本区范围内区级医院,定点民营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80%执行。
区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标准: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50%执行。
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按卫生院报销标准的35%执行。
文件最后指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