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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手册——农民工劳动工资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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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9-16
(一)工资组成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2004年10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区域内(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2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60元。

    (三)加班加点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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