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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手册——农民工社会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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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9-16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权利。值得提醒的是,农民工就业首先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受侵害,或在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为自己提供有力证据。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规定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按农民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农民工本人按8%逐月缴费(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则分别按60%或300%确定缴费基数)。2005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5691元,下限为1138元。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样按11%的比例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规定

    如果农民工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农民工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农民工离开宁波返回老家,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农民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中的一部分)。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待遇享受

    在宁波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宁波市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到达退休规定年龄时可以与宁波市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农民工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三)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企业其它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也承担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主要政策如下:

    1.缴费

    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工资的,按个人工资情况确定。2005年度确定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138元。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另缴纳每人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中代扣。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按其参加医保应享受的待遇予以解决。

     2.医保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分为2个部分,一是个人缴纳的2%部分;二是单位缴费中计入部分,帐户合计计入比例如下:

年龄分类
35周岁以下
35周岁(含)—45周岁
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
个人帐户
计入比例
本人基数
(2+1)%
本人基数
(2+1.2)%
本人基数
(2+2)%

    个帐资金在每年的4月末按当月缴费基数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年度中间新参保的,个人帐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计入。参保职工中断(终止)缴费时,个人帐户多计入部分按实扣回。查询个人帐户可拨打语音提示电话87292000,输入个人医保号,可查询帐户余额资金实时信息。
    参保职工回原籍而终止在宁波医保关系的,可提取个人帐户余额。例如,35周岁以下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满1年,个人帐户额度为409.7元,其中273.1元为个人缴费,136.6元为单位缴费中划入,假设1年中未发生医疗费用,409.7元的个人帐户余额均可提取现金。余额提取后,在本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再保留。办理帐户提取时要随带《医疗保险中(终)止缴费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医疗保险证历本》。

    3.医保待遇

    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如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月份办理中(终)止参保手续,待遇享受延续到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职工享受医保待遇前,将《医疗保险证历本》及有关宣传资料发给个人。

    医保门诊待遇表:

人员分类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帐户段
自负段
共负段
45周岁以下
在职职工
当年帐户
资金支付
不超过社平9%,
暂定为1500元,由个人自负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
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
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5周岁(含)以上
在职职工
不超过社平6%,
暂定为1000元,由个人自负

医保住院待遇表:

人员
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五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3.5万元3.5—7万元7万元—15万元15万元以上
在职
职工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三级医院1200元; 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 800元个人承担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10%,其余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按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办理

    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挂有定点铜牌)就医、购药。购花有2种形式:一是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是可用个人帐户资金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购药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供他人就医、记帐的,违反规定重复、超量配药的,符合出院条件不愿出院的,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证历本》遗失未及时挂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以及个人冒用他人《证历本》就医、记帐的,医保经办机构将追回损失,并将视情节暂停其医保待遇、通报用人单位,同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保险

    1.参保规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待遇享受规定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城镇居民职工享有同样的工伤待遇
    农民工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农民工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农民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致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含护理、食宿费用等),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3.手续办理

    ⑴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患职业病的,还需要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⑵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工伤治愈时,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工伤认定结论、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资料。

    (五)生育保险

    1.参保规定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出面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2.待遇享受规定

    农民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⑵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二胎但怀孕后流产(引产)的。
    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
    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所发生的生育费用有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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