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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墅花园高层拆迁户口读书外签的买价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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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ri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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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3-06-14
      湘墅花园本来拆迁就迟交房了好久,违约金先不说,如今要推翻5年前签约的合同,什么条款都要按照现在新的条款来办事。现在高层你们造价高什么的,都是政府行为,不应该摊到我们老百姓头上,要我们老百姓如何过下去,那么好,既然当年的都不算了,推翻了,那么请人民政府按照现在拆迁标准赔款给我们老百姓!按照合同办事小朋友的都知道的事情,你们能执法,护法的机关单位,为什么如此无理的条款出来,10万啊,不是10块钱啊,这么大的差价,谁能接受??请站出来!!!!无理取闹大家都会的,不是吗?请仔细阅读下什么叫“人民政府”,你们把人民放到哪里去了!

    请给予我们老百姓合理合情的说法!而不是将我们这些靠打工辛苦某日子的老百姓,推向生活的另一个困境!
[ 此帖被rimc在2013-06-14 19: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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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3-06-14
说的在理,观望政府的表态。
一静下心来学习就想起天下苍生,祖国尚未统一,心情忧郁,惆怅难平,实在无心学习啊。。。
离线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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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3-06-14
迟交房我知道超过二年政府是按照双倍给付过渡费的。。。楼主说的10万是什么,可以再说的清楚点么?
一念善,福未虽至,祸已远离;一念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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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3-06-15
合同上明确说明按照670的价格买房,然后额外的是1260一平米,结果现在高层造价高,意思成本也高了,就找了个理由,读书户口迁出回来的人,现在分的50平方要按照2600价格买的,本来35000就够的价格,现在要13万才能买,不是多出10万啊,打工的要熬几年才能攒10万啊,这个叫什么理论?哪个文件,还有某个领导居然说,以前的错误了,现在的来算的,那么试问,以前的拆迁标准也错误了,按照现在的拆迁标准重新赔偿才是,不拆房子还没这么穷,这样搞了,越拆越穷了不是吗??那么当初白纸黑字签的合同当什么了,这个社会乱套了么!多的真不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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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3-06-15
政府自己的决策错误不应该让百姓来承担。
一静下心来学习就想起天下苍生,祖国尚未统一,心情忧郁,惆怅难平,实在无心学习啊。。。
离线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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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3-06-16
1.如果某个领导承认以前是弄错的,在这么大的事情上能弄错,我怀疑他的能力,建议他公开道歉及下岗
2.大学生的问题,早些年萧山有个政策“跟普通村民待遇一样“。楼主可以去查下
3.另外为什么现在又那么多的”愤青“,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有些zf人员做事确实不为民着想,至少没有解释到位,一味的以为有意见的都是”刁民“,如果能做到换位思考,事情的结局可能就不一样
4.最后,建议楼主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可以考虑下媒体的帮助,把以前的合同以及现在的说法都曝光出来,以泄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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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3-06-16
所以说他们还着法子换着说法来让农民加高价格买房子,那么当年拆迁的条款政策有何用,当年的赔款标准这么低更不能接受,
真不知道等了5年,等了这么个结果,这是利民吗?打个问号??当今物工价这么飞速现状,再来个这么高价格买拆迁安置房,那么大家不是都要去借钱去了,表面看似有这么多平方,最后实际呢,难听点的话不是先来白糖,后来砒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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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3-06-17
再小人一下,这么明了的事也能做出来,说不定有蹊跷(以往有先例,湘湖二期就有很多位“领导”被抓),在这人浮于事的社会不排除个别人“犯错”;楼主,湘墅拆迁是湘湖拆迁的先锋,你们要打好,同时也告诫后面的大部队,我们的“敌人”非常狡猾,大家要打有准备之战
离线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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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3-06-17
刚才帮楼主询问了相关部门,楼主的情况是依据《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其中有这么一条,请楼主对照文件看看是否有出入:2.被拆迁人的子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拆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区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拆迁地,若该非农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未生育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该配偶不再安置。未生育的,安置10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优惠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农子女的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该非农子女与配偶均不再安置。被拆迁人孙辈酌情以成本价照顾安置,一次性照顾安置80平方米。
。。
。。
楼主的的拆迁签约时间应该是区政府发这个文件之前的。
一念善,福未虽至,祸已远离;一念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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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3-06-17
好搞笑,老百姓在被政府拆迁的时候是2007年,您所谓的萧政办发〔2010〕30号,是几号颁发的,应该按先后顺序吧,若拆迁合同在萧政办发〔2010〕30号出来后签字,那么应该按照后面的规定来说,那样的话什么都有候补文件,那要老百姓不是都受欺骗了么!再说这个萧政办发〔2010〕30号也没有事实到位的发给每户拆迁户,普通老百姓怎么知道,只知道2007年和政府按照07年标准白纸黑子签下了合同,07年文件也没规定出超出部分平方按照1260的价格来买的!文件属实,那么老百姓手里的合同更当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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