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部新法规本月起施行 房屋征收设最低补偿价
2014/10/6 8:34:51 | 作者: | 点击量:1127次 | 【字号:↑大 ↓小】
从这个月起,浙江又有一批新的条例、办法已经施行,其中有不少可能跟市民们的切身利益相关,记者也对此梳理了一下。
房屋征收设最低补偿价
这其中,最受广大市民关心的恐怕是《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了,《条例》从10月1起正式施行,主要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从过去的建设单位改为了政府,从制度和源头缓解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
另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而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条例》规定的,将会组织听证;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比例低于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条例》还建立了最低补偿制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但不小于45平方米。
《条例》也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作出规定,即一般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为36个月。对超过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月起按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也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