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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口村10号所见所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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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若风幻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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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4-10
          今日乃是期待已久的村长选举日啦,老百姓们一大早就满怀热情的来投票,本以为事到今日么总能见个分晓了,可谁知啊这事情越到最后就越搞笑了,现在想来秦朝赵高指鹿为马也不是那么稀奇了~正所谓古有赵高指鹿为马,今有刁民颠倒黑白!什么人不能学,偏偏学个太监,真是没出息。。。
      原本下午3点左右,结果就应该出来了,可事情的发展总是那么的出人意料。候选人汪某某的选票中竟出现了200来张废票,村民们知道这个结果自然无法接受,在这个节骨眼上,两张票都异常珍贵,更何况是200来张。作废原因是汪某某名字后面没有写8组和汪某某序号2后面没有写8组,反正就是说书写不规范啊什么什么的,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理由来糊弄老百姓了,看我们老百姓好欺负啊!是不是都脑残啦,所以才会说话不经大脑。做那么多亏心事就不怕现世报,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看看人家小日本,做了那么多缺德事,现在不是遭报应了嘛~不就是选个村长嘛,送礼塞钱请客什么手段都用上了,更甚者那个邵某某连黑帮都用上了,你说老百姓选这种人不就是自己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嘛,不就是几百块钱嘛,能花一辈子不成,为了区区几百或者眼前的小恩小惠,就把良心出卖,去选这种人。你要是真选这种人了,那你也和畜生差不多了。
     难道这么不公正的选举也能通过?镇里面的领导们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成?莫非你们也被那个了。。。如果连这么点事都不能让老百姓信服,那你们又凭什么坐在那张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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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4-10
到底结果是什么啊,谁当选了? 关注中……
有得必有失,所见即所得,有得必有失,周而复始。。。。。。
离线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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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4-10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一念放下,万般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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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4-10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教育程度)、------------农村组织法,规定不分教育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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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4-10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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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4-10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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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4-10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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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04-10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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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04-10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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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04-10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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