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0楼浪迹游子于2013-08-09 15:42发表的 :
子不教父(母)之过。接连次的犯法做母亲的理当是深思的时候,不要再次的为罪开脱,再次地当着儿子的面让罪人以为没做错,这种母亲不值得同情,是可怜! 是悲哀! 网民们就像傍听席上的法官清楚的很,个个都是有脑子的,只有无脑的人才去同情或支持是一个屡犯嫖娼或强奸的人的。。。
你的意思李天一的父母就要大义灭亲?
不管是谁的父母,儿女犯下多大错,绝大部分的父母肯定是想方设法帮助儿女的,亲亲相隐,这是人性,谁也改变不了。
大义灭亲,那是灭绝人性,根本不值得提。
我国几年前,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法律,尽管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这仍然能够说明法律开始关注亲属身份权利,反映出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回归。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近亲属负刑事责任之拒绝证言权之规定如下:
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一、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二、与被告人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日本、德国、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比如说,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
日本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犯人或脱逃者之亲属,为犯人或脱逃者之利益而犯前二条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在外国的刑法中,特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不仅有亲情的特免,还有工作关系及其他事务的特免。
再说你凭什么判定李天一就一定触犯刑法搞强奸轮奸呢?法院没判定之前谁也没权定谁的罪。
另外,以我的看法,我认为这就是一起卖淫嫖娼的纠纷,两边都不干净。
梦鸽告酒吧拉皮条一点没错,你要不信,你自己去杭州的各大夜店酒吧试试,
进酒吧找服务员直接说,找模特,服务员马上会给你安排,喝完酒后模特要是答应跟你出酒吧去玩,那么就是基本答应了卖,这是夜场心照不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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