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9楼幽然于2010-09-02 20:47发表的 :
晕,连停车费多少也搞不清楚,还说杭州是100元/月,萧山区物业对停车费的收取,在未成立业委会之前,是有明文规定,并报物价局备案,地面公共露天停车位是80元/月;而室内的停车位是240元/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7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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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你的回帖,觉得更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9年10月12日 )
萧政办发〔2009〕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实行城市化区域范围内依法经营停车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从严控制特殊路段停车泊位。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 特殊路段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 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所;政府投资建造的配套停车场(库);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库);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配套停车场(库)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宾馆(饭店、酒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库);社会力量投资建造的专业停车场(库)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征求多数业主意见,并征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同意,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成本的原则确定,详见附件一。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配套停车场(库),经营者可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四)大型活动期间,部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实行上浮,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
第七条 停车收费实行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照章纳税。
第九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明示划定的特殊路段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和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的。
(二)特殊路段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十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接受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6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0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萧山区特殊路段停车泊位费标准
2.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的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3.萧山区各类配套(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萧山区特殊路段停车泊位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类别 车 型 二小时(含)以内 二小时(不含)以上
客车类 小型车9座(含)以下 5 10
中型车10-19座(含) 8 15
大型车20座以上 10 20
货车类 2吨(含)以下 5 10
2—5吨(含) 8 15
5—10吨(含1) 10 20
10吨以上 15 30
说明:1.临时停车:当天7时—19时(含19时)内停车;凡车辆停放过夜,从次日7时(不含)起,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2.对在15分钟内的临时停车,乘客上下车,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3.拖拉机、机动车后三轮按货车类收费;摩托车按9座小型车标准减半收费。
附件2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的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单位:元/每天每辆
机动车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7(含)座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10
8-19(含)座客车,2-5吨(含)货车。 15
20-40(含)座客车,5-10吨(含)以下货车。 20
10吨以上货车 30
摩托车(含轻骑、助动车)。 5
说明:计收方法,计进不计出,不足一天按一天(24小时)计收。
附件3
萧山区各类配套(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类
别
车 型 地 上 临 时 停 车 地 下 临 时 停 车 固定停车点
停车每月
四小时
(含)以内
四小时(不
含)以上
四小时
(含)以内
四小时(不
含)以上
客车类 小型车9座(含)以下 5 10 4 8 150
中型车10-19座(含) 8 15 6 12 200
大型车20座以上 12 25 10 20 220
货车类 2吨(含)以下 10 8 150
2—5吨(含) 15 12 180
5—10吨(含) 20 16 200
10吨以上 30 24 220
说明: 1.对在15分钟内的临时停车,乘客上下车,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2.凡车辆停放过夜,在24小时(含)内的,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后,不再另收临时停放服务费,超过24小时(不含)重新计费;
3.拖拉机、机动车后三轮按货车类收费;摩托车按9座小型车标准减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