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萧山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城乡统筹、依法治火、预防为主、科技先行、以人为本六大工作原则,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消防工作领导
(四)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武部长为具体分管消防工作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为具体分管消防工作责任人;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对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单位的监督检查,各镇街、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内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五)全面落实部门责任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安委会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发改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要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规划部门要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秩序,严肃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供水、供电、供气、卫生及通信等部门要结合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工作。各部门要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牵头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积极夯实社会消防基础工作,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六)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各镇街、各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要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到2008年底,凡是没有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没有消防内容的中心镇、建制镇应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配合下,修编完善萧山主城区消防规划。要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各镇街要深入贯彻《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地抓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着力在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规范队伍管理、细化保障措施等方面下功夫,重点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装备建设和人车保险问题。
(八)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拓展抢险救援职能,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
四、着力整治消防安全重点问题,预防消除火灾隐患
(九)坚决整治四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全区范围内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进行排查,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争取通过三年时间完成整改;力争到2008年底,现有“多合一”建筑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多合一”建筑;着力实施以“打开生命通道”为中心内容的畅通工程,解决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不畅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整治,争取到2008年底全区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为,或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一)不断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坚持“政府挂牌、部门督办、单位负责、限期整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隐患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督促、协调、参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宣传橱窗和专栏进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新闻宣传、学校教育、社会培训、消防文化、公益宣传、站队开放等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对群众关于消防工作的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考评机制
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区政府设立消防责任制,落实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
(十四)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街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