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医保政策简介
制度名称 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 待遇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0%(包括住院、在职门诊及退休门诊),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在职门诊)。 1、个帐支付完毕后,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为1000元、退休为300元。
2、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为600元、一级以下为3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在职为76%—88%,退休为82%—94%;二级在职为80%—90%,退休为85%—95%;一级在职为84%—88*,退休为88%—92%;一级及以下在职为86%—92%,退休为92%—9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年居民每个每年缴纳400元,政府补贴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个每年缴纳900元。 1、门诊起付标准为300元;
2、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为600元、一级及以下为300元。
3、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三级为40%—64%、二级为50%—70%、一级及以下为60%—7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人员。
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贴260元。(黄山村村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村民个人出资30元,村集体承担60元,镇政府承担10元)。 1、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在镇街卫生院报销比例为40%;
2、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3、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按分段办法报销:500元—5000元为70%;5000元—2万元为80%;2万元—10万元为70%
4、区级医院、定点其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卫生院住院报销标准的80%。
5、区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卫生院报销标准的60%。
6、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卫生院报销标准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