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债权人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可不予支持。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不能提供付款凭证的,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到庭,各自陈述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审判人员或调解组织的询问,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