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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的一些实质性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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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9-16

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问: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3、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即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问:最低工资的含义是怎样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问: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
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问:法定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问: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答: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问: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和伤亡童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1-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上述伤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其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享受?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国家对于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产假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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