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利用保护节约水资源,搞好节能降耗,同时,坚持“谁污染、谁处理”和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萧山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办[2008]127号)和萧山区物价局《关于闻堰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萧价[2008]43号)文件精神,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闻堰镇污水处理费收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非居民生活用户。
二、收费标准:按商业服务业标准1.40元/立方米收取;
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直接纳入区污水管网的单位由区水务集团污水处理公司收取;其他由区水务集团委托闻堰自来水厂代收。
四、调整时间:从2008年8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闻堰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