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双方所围绕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对原告所花费的非医保用药进行理赔?
2008年5月份,汤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汤某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汤某无责,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汤某即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中,医生对汤某使用了非医保用药。经过二十多天的治疗,汤某出院。
徐某所驾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后汤某与徐某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汤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所受损失,要求徐某承担超出的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徐某与其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是对其中的医保用药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况且保监会内部也有规定,只对被受害人的医保用药部分进行赔偿,因此,本案所围绕的争议焦点就是非医保用药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医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虽然该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调解结案。但本起事故让我们不得不对保险公司只赔偿医保用药部分产生质疑。
大家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只要是治疗事故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并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保险公司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因此,投保交强险是为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也有利于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只赔偿医保用药明显地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约定的条款是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
保险条款中有关属于医保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才予赔偿的约定,是违法的。因此所作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予以赔偿,相关人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