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国家规范,这个垃圾转运站怎么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这个链接是规范原文:
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434/2623887.shtml
下面摘录部分未符合的规定:
Technical code for transfer st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JJ/T 4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47-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14日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 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
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4.1.1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物流转移应顺畅;
2 垃圾应减少裸露时间;
3 应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
4.1.3 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 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t/m3;
3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5.0.3 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以便于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
2 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3 转运站及转运车间内的辅助用房应单独设置门。
5.0.6 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7.1.1 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7.1.2 转运站应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7.1.3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设计,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密闭、通风、降尘、除臭措施;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
转运站臭气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7.1.4 转运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7.1.5 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和垃圾转运工艺,确定转运站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7.2.9 在转运站内应设置消毒、杀虫设施及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