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规章》。本规章是总揽本次博览会工作的一般规章。本次博览会的所有特别规章、各项目规章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章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名称
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the 2006 Hangzhou World Leisure EXPO),简称:世界休闲博览会(World Leisure EXPO)。
第二条 主题
休闲——改变人类生活(Leisure ___ Changes Peoples’ Lives)。
第三条 举办时间
2006年4月22日至10月22日。
第四条 举办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主要会展场馆和休闲活动场所。
(一)主会场: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杭州世界休闲风情园;
(二)分会场: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周边地区其他会展活动场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举办单位
(一)主办:世界休闲组织(the World Leisure Organization)、国家有关部门;
(二)承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办、承办单位均需进行正式确认,并订立主、承办责任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特别协办、协办、支持单位。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委员会(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of the 2006 Hangzhou World Leisure EXPO)。
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是世界休闲博览会的领导机构。组委会成员由世界休闲博览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等有关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二)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执行委员会(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2006 Hangzhou World Leisure EXPO)。
执委会由组委会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与世界休闲组织沟通信息,工作对接,做好与世界休闲组织共同主办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三)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委会(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展览工作部、会议培训部、观光推广部、文体活动部、新闻中心、资金筹集部、礼宾服务部、安全保卫部、园区建设与管理部、公共卫生部、环境保障部等,分别负责日常的相关工作。
(四)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是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组委会(执委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世界休闲博览会的日常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第三章 项目运作
第七条 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
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指经组委会(执委会)正式认可立项,在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期间举办的休闲类会议、展览、节庆和教育培训等会展活动项目。
第八条 项目分类
(一)休闲旅游类项目。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特色、有影响的旅游节庆、休闲主题活动等休闲旅游活动。
(二)文体活动类项目。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博、艺术、表演、体育、康乐、保健以及休闲娱乐类赛事和评选活动等。
(三)展览类项目。各类休闲产品专业性展览(展示)和展销会。
(四)会议(培训)类项目。围绕休闲及相关主题进行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会议、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它经组委会(执委会)认可立项的休闲相关活动项目。
第九条 项目运作
(一)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立项,与项目举办单位订立项目实施合同(责任书)。所有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均应获得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的书面确认。项目的立项、考核、评比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有明确的主办、承办单位,项目主办、承办单位(包括合作承办单位)资信良好,具备经营资质、运作业绩、经济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组委会。项目应根据市场原则独立运作,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四章 宣传推广
第十条 世界休闲博览会的宣传推广
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采用宣传品、出版物、广告、新闻发布、宣传活动、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所有以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义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都必须经过组委会(执委会)或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的宣传推广
所有以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组织机构的名义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必须经过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书面确认。
第五章 经费筹集
第十二条 世界休闲博览会的经费筹集
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的经费由主办和承办单位协议出资,并通过市场开发、社会赞助、接受捐助、资源运作等方式进行筹集。所有世界休闲博览会的经费筹集活动都必须经过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正式确认。
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可以依据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的有关特别规章授权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筹资活动,所筹经费按授权和委托协议交入世界休闲博览会的专用帐户。
第十三条 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的经费筹集
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的经费由项目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筹集,自求平衡,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第六章 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世界休闲博览会及其会展活动项目的举办者和世界休闲博览会的参与者,必须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举办会展活动的国际惯例。
(三)世界休闲博览会规章和各专门事务的特别规章。
(四)各项目规章、办法等有关规定。
除另有说明,本规章中的“参与者”是指世界休闲博览会所有项目的举办者、参会者、参展商、客商、观众、旅游者、消费者、特许权获得者及其代理(包括城市、代表团、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法律文书
所有涉及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权益的事项,都必须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依法订立合同(协议),并加盖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
由组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就世界休闲博览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协助草拟、修改、审核世界休闲博览会有关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
(三)提供世界休闲博览会筹办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和有关法律建议;
(四)对世界休闲博览会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或法律培训;
(五)参与处理涉及世界休闲博览会组委会(执委会)的争议或纠纷;
(六)代理世界休闲博览会组委会(执委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维护世界休闲博览会的合法权益。
(七)为组委会(执委会)的重要投资、项目运作、市场开发、合作经营、委托授权等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起草)上述活动所需的法律文件或文书。对组委会(执委会)组织的招标、评审等一些涉及外部公正性的活动,进行法律见证。
第十七条 解决纠纷
(一)组委会(执委会)在筹办世界休闲博览会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以协商的原则解决。
(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另有约定的,可向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举办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取消举办
(一)发生不可抗力,组委会(执委会)可以取消(改变)、部分取消(改变)世界休闲博览会及其项目,或改变世界休闲博览会的举办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该项决定应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公告信息。
(二)同上款情况,项目举办单位可以取消、部分取消举办项目或改变项目的举办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该决定应报组委会(执委会)认可,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公告信息。
(三)根据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责任书),项目单位严重违约的,组委会(执委会)可以取消项目单位以世界休闲博览会的名义举办项目的资格。该项决定由组委会(执委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公告信息。
(四)凡发生取消举办情况的,责任人、当事人应负责处理相关的善后事务。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十九条 特别规章
根据需要,由组委会(执委会)另行制定有关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组织机构工作规则及项目管理、安全、卫生、授权管理、财产物品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荣誉表彰等其他特别规章。
第二十条 项目规章
世界休闲博览会各展览、会议、活动等项目,在遵守《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规章》的前提下,制定项目的特别规章和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的运作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会指南
为了给世界休闲博览会的参与者提供方便,由组委会(执委会)办公室制定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参会指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