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拔打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一)举报须知
1.举报人应向被投诉举报单位对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投诉举报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请先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2.举报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须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来人投诉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就业证等有效证件;
3.明确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与被投诉举报对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据实提供、反映被投诉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时间、过程、结果)等情况,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自己提供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人姓名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6.投诉举报人所提供、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明和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清,且又无法提供有关线索的,或已超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
四、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参加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2.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2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诉书的内容和申诉时效
申诉人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包括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四)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收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根据申诉人数而定,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主要用于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及文书打印、邮寄、公告等费用。
仲裁费先由双方预付,根据仲裁结果,确定由谁承担。申诉人、被诉人应在接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付仲裁费,申诉人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